对于因身体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因此而产生的
误工损失,误工费用的支付应自受伤导致其无法进行业务活动起开始计算,直至
伤残鉴定被核准之日的前一日为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