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民合伙投资构建并运营企业的核心要素,
合伙人在共享由合资企业所产生之利益的同时,也必须肩负特定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合伙人之间订立的
合作协议,其负有提供预设资金、实体资产、技术等必要资源的义务。
无论他们提供的是资金、实体物品或先进技术,都必须在合作协议中清楚地注明,同时确保合伙人能依照协议中的数量、品质等具体指标来履行这些义务,若未能遵循此规定,便需承受对应的
民事责任。
此外,每位合伙人还须直接参与到日常生产经营以及团队协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发挥自身所长,否则将无法获得合伙人的身份。
同样重要的是,每个合伙人还有接受内部监督和审计的义务。
因为个人合伙人的企业运营状况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每个合伙人应对整个合伙公司的
债务负有无限且连带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当某一合伙人被选为主管人员并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时,他/她也需要对其他合伙人及其管理职能成员的经营活动负责,从而对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予以承担。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如果其他合伙人因
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了一部分债务,那么该合伙人仍然对剩余未支付的
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