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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能要求补偿吗

自政府公布征收土地方案以来,任何在拟被征用的土地上,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户,只要是在征地之前进行的突击种植或临时建设,其所造成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生长,都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在各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类似于在即将被征收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植物,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这样的行为极为常见。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当征地依法进入申报审批阶段前,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单位必须将拟使用土地的功能定位、地理位置、补偿标淮以及安置方法等事项,采用书面函告方式告知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然而在接到通知之后,对于那些在事先已知晓征地意图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的突击种植或者临时建设的农地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过程中一律不给予赔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最新修订: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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