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立法保护原则,这乃指由国家动用立法权力,对于各类民事主体所拥有的知识资产及与其紧密相连的精神权益加以法律确认与保护,进而使之具有独特法律约束效力。
其次是行政保护机制,其实就是国家行政机构针对部分当事人存在较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力方按规定授予相关权能等诸多行政行为。
再者就是司法保护方案,即是借助于司法程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然后转至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策略方面,主要是由于一些相对无力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及增强实力,他们将形成一个组织,该组织可代表履行处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各种事项。
最后是知识产权拥有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物的自我救助方式,通过建立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确立专属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精心规划如何有效地捍卫知识产权完整性并规避可能发生的他人侵权行为的所有措施与手段。
同时,还要设法利用正确且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引导手段,努力塑造健康优良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