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当信用卡出现
逾期未偿付现象时,发卡方有权对持卡者采取催促措施以
追讨欠款。
然而,若在经过多次
催收后,持卡人仍未能偿还所欠款项,发卡银行将依法启动
诉讼程序追究其责任。
针对这一情况,法律亦有具体规定。
具体而言,该法案的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发卡银行应对负债人和
担保人进行适当的催收,但应注意绝对禁止对与
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无理的催收,同时也严禁使用任何形式的
暴力、威胁、恐吓或者
侮辱性言语等不当手段进行催收。
此外,对于催收过程,发卡银行必须进行全程录音,且录音资料需至少保存两年以便日后查阅。
关于第六十九条,该条款要求
信用卡催收函件必须向持卡人充分揭示以下关键信息:
包括持卡人的姓名以及所欠款项的具体数额;
催收的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
持卡人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方式、提出异议以及提供相关
证据的途径;
发卡银行的联系方式;
相关业务公章;
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内容。
当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异议时,发卡银行应当立即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展开核实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