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侵犯
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客体要素主要涉及信用卡资料信息;
而客观方面则具体涵盖了以下两种行为方式——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财富来交换所得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向他人提供其所拥有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
窃取”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偷窥、摄影、复印甚至凭借高科技手段等暗中方式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而“收买”则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至于“
非法提供”,则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主体。
而在主观方面,本罪的
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