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之相关规定,对寄递包裹进行保价后,若包裹发生丢失或全部损坏,应依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付。
倘若包裹仅部分损害或内部物件短缺,则应依据保价金额和包裹整体价值,以相应百分比的方式来确定实际损失并据此进行
赔偿。
如若未对寄递包裹进行保价,一旦包裹发生丢失、损坏或内部物件短缺等情况,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然而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