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此外,还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定为
非吸罪行并申请
减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四)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的。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