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规制度,
信用卡与储蓄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信用卡欺诈罪的
犯罪对象主要是对信用卡的管理机制以及持卡人的
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其并不涵盖储蓄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有关章节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详细阐述。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1.利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2.利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
催收后仍未还款的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后仍未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