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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害的标准

所谓轻伤,乃指造成受害人身体某部位或整体形象的损害,以及对其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的功能产生部分影响乃至全部丧失,抑或是对人体健康构成中等程度的伤害之轻微损伤。
通常情况下,符合轻伤一级标准的状况有以下几种:
1.咽喉部损伤后遗留语音能力或构音器官功能的缺陷。
2.颈总动脉及其分支处出现血栓;
颈内动脉及其分支处出现血栓;
颈外动脉及其分支处出现血栓;
椎动脉及其分支处出现血栓。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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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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