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是否应予停止执行的相关情况,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法规可知:
中级以下人
民法院获悉上级人民法院发布
死刑执行命令之后,应于七日内将执行事项付诸实施。
然而,如出现如下任一状况,则应立即暂停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后方可继续执行:
(1)在
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2)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揭露了重大
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决进行
改判;
(3)罪犯正处于孕期。
对于前两款所述的暂停执行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能
恢复执行;
而对于因第三款原因导致暂停执行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