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者,其
误工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若
受害人为具有固定收入之人士,则依据其自受伤之日起至痊愈康复这一期间内实际所减少的
工资收入进行精确计算;
若受害人身无固定收入,则依据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在此过程中,受害人需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如上述两种方法皆无法准确计算出误工费用,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同或相似行业在过去一个会计年度内
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