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售盗版书籍是对作者
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更是触犯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
违法行为。
在未经作者本人或者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别人享有版权保护的著作来进行销售活动便是我们所说的卖盗版。
而这种行为涉及到的是
著作权的发
行权范畴,也就是以销售或赠送等形式向广大公众提供原作或复制品的权利。
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有权力阻止以下未经他们允许的行为:
(1)将其播出的广播节目或电视节目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进行转播;
(2)将其播出的广播节目或电视节目进行录音及复制;
(3)将其播出的广播节目或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进行传播。
然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影响、限制或损害其他人对著作权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的行使。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