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立功的确立与裁量,应由执行机构依法向中级以上人数较多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
民法院予以提请和认定。
所谓“立功”就是指那些在
犯罪秉性不改的同时,能够主动地揭露其他犯罪行径并被查证属实的,或者能够为警方提供有关重大案情线索从而锁定其它案件的涉罪人员所实施的积极行为。
对于有这类
立功表现在身的犯罪分子,执行机构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关于
减刑的申请文件,人民法院对此应该组成合议庭进行严谨的审理工作。
如果经过审查确认犯罪分子存在切实的悔改或立功的情节,法院会依法作出减刑的裁定。
《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