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原告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在
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为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人士。
其次,须审视
诉讼时效是否超出期限。
依据《
商标法》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
商标注册或利害权益方得知(或本应知晓)该
侵权行为之日起开始计时。
倘若发现已
超过诉讼时效,可基于该事实提出重要抗辩。
此外,需核实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若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有他人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早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且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有权要求其添加适当的区分标识。
最后,还可运用撤三抗辩策略。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若注册商标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
商标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未曾使用该商标,便可以此作为有力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