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欠条上未注明
见证人姓名,其仍需承担至为重要的证明借款实际发生的法律义务。
此所谓见证人,并非等同于保
证人,无需承担
保证责任,只需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即可。
见证人作为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仅仅在诸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以及侦查实验等
诉讼程序中,受
司法机关邀请在场观察并为此提供
证言的人士。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
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
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