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期内,如若配偶一方使用个人名义做出贷款行为,那么此笔
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妇间的
共同债务。
其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上述以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才可能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明确的协议,明确规定该笔借款仅为个人用途;
或者第二,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然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只要婚姻关系仍然存在,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以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