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信用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为国家有关
信用卡发行、管理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信用卡诈骗犯罪仅限于针对信用卡而实施的
犯罪行为,并不包含对借记卡的任何形式的侵犯。
具体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
量刑标准以及
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该条款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且涉及到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将面临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涉案金额较小,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2)涉案金额较大,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3)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如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最后,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