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并非
法律行为类型,实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范畴,并成为法定
债权债务缘起的重要构成。
在实施无因管理之际,作为管理者经常不得不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依据我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相关条款规定,无过失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获益者负责承担,若在此过程中管理人遭受任何损失,尚可得以受益人相应补偿。《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