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可行的,但主要还需考虑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1)可能被判处
管制措施、
拘役惩罚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
(2)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等较重
刑罚,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至于引发重大社会风险;
(3)因患有严重疾病、缺乏自主生活能力,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中的妇女,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能够防止产生社会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已至,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