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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必须诉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行使代位权时,其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亦可与债务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合理解决之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协商无果,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主张并获得代位权。
此外,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债务者未能积极主动地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行使权利代债务者行使其债权,以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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