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行使
代位权时,其并非必须通过
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亦可与
债务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合理解决之道。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协商无果,债权人有权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主张并获得代位权。
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债务者未能积极主动地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行使权利代债务者行使其债权,以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