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各类资产皆可作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
抵押物:
(一)房屋及其它依附于土地之上的所有建(构)筑物;
(二)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地上、地下的建筑或附著之物;
(三)海洋中特定范围内的
使用权,包括水域、滩涂等;
(四)各种生产性质的设备和原材料,如机器、厂房、设施、材料等,以及尚未完工的半成品和产品等;
(五)正处于建设期中的各类建筑物、船只、飞机等;
(六)种类多样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火车、轮船等等;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
抵押外的其它各类
符合条件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