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无法偿还所带来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如下:
首先,应对该问题时所保持的申心理状态极为关键,建议您积极地与发卡行当地任一卡务部门联系并详尽阐述当前所面临的财务困难。
万不可故意回避沟通,因为银行可能会根据您的行为推断您有意逃避还款责任,从而将之视为恶意欠债行为。
即使无法支付全部款项,也应该尽可能地提供部分清偿以展示您的诚意。
其次,当
信用卡欠款达到特定条件后,您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首先是所有其他
催收手段均已穷尽、透支本息总额已超过1000元的情形,其次是对于掌握客户欠款存款或其他资产信息、且有必要通过法院进行冻结以及判决处理的情形,此外,如果由于欠款未归还导致同业机构提
起诉讼,则应共同协作
清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逾期记录将会自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反
欺诈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
征信系统”),各家银行无需重复上报。
然而,即使在清偿欠款之后,不良记录亦将继续存在,并且不会被删除,只是在
清偿债务之后的第24个月起开始逐渐被新的信用记录取代。
至于征信系统的记录查询方面,仅能供用户查询最近24个月内的相关记录。《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