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用以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或取现,抑或是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材料以欺骗方式获取信用卡并在事后继续加以使用的行为;
(二)有意使用已被注销的信用卡进行相关操作的情况;
(三)未经授权而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或取现的
违法现象;
(四)蓄意实施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出了发卡行所设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之后仍然继续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严重
违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