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为达到目的请求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为达到目的请求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为了实现既定目标而主动邀请对方进行商务宴请并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范畴。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通常定义为经营者为获取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采取秘密手段向与交易过程密切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内部的特定人员)赠送财务资源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利益。
因此,仅凭单纯的宴请行为,若未涉及任何隐秘的利益输送,则不能被视为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