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特定条件,便可申请
减刑。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被依法判定为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狱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展现出明确的悔过之心,取得良好的改造成效亦或是存在显赫的
立功行为,均可向
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对于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减刑后剩余的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