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之一种,即在特定期限之内剥夺
违法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将其
拘役于特定地点的
刑罚,以实现通过强制劳动改造来对其加以改造。
该种刑罚的执行时间自
刑法执行命令下达之日起计算,如在判决之前的
羁押时间得以换算,则1天的羁押可对应1天的刑期。
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服刑。
凡具有劳动能力者均应接受劳动改造,并接受教育以改过自新。
在服刑过程中,若确有真诚悔过或立下显著功绩者,可获
减刑。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还可获得
假释资格。
有期徒刑的
执行期限最低为6个月,最高为15年。
然而,有两种情况例外:
首先,对于被判以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在此期间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期满两年后可减为15至20年的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采取
数罪并罚制度时,所涉及的有期徒刑期限可超过15年,但最高不得超过2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除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外,最低为6个月,最高为1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接受劳动改造,并接受教育与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间自判决执行命令下达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的羁押时间可以计入刑期并相互折抵。《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