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自诉案件中,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进行调解的申请。
刑事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那些只有在受害者主动提
起诉讼时才能受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侮辱、诽谤等罪行,但必须要排除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其次,当
受害人持有充分
证据证实存在对其人身、
财产权益侵害的
犯罪行为,且该行为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时,此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范畴。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受害人有证据表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履行职责进行追究时,这类案件同样属于自诉案件之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