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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受损害方是否可以既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结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加害给付行为的界定,若发生此类现象,受损一方将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相关条款,自主决定向加害方提出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主张。
此外,为了进一步确保受害者权益,《民法典》第996条明确指出,在受害者选择请求加害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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