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信用卡欠款金额已超出一万元人民币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获得清偿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将被视为
刑事案件予以
立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自然人或企业,若其所享有的
信用卡消费额超出了规定的额度限制,或者违反了还款期限的规定,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
逾期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无法归还欠款,应当被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