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存在滥用制
造假冒的
信用卡,或者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使用代表
虚假身份人士申请获得的信用卡等行为;
(其次)如在合法失效的信用卡上使用;
(第三)若有趁机冒充他人信用卡领取的行为;
以及(最后)进行肆无忌惮、毫无缘由地恶意透支,这包含有心利用信用卡作为获取非法利益来源的情况,透支数目超出了预先设定的额度范围或已透支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发卡银行发出还款催告后匪夷所思地仍然拒不偿还的恶劣行为。
关于“恶意”,它包含着持卡人有意图地将信用卡用于非正当用途,即意图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谋求利益,而不是按照规定的限制额度和时限去进行合理使用,同时,在被发卡银行及时敦促其泊款后,仍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并最终导致未能及时偿还欠款的现象。
恶意透支就是这样的一种信用卡业务中最具潜在危害性的风险,理应被视为
信用卡欺诈的一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