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使用未曾在相关机构登记认证过的、
虚假的
身份证明申办而来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
(二)明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已被银行
吊销而仍然进行交易使用的;
(三)未经真实授权便擅自
冒充他人身份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四)恶意
透支信用卡,即持卡人蓄意以
非法侵占财产为目的,超越信用卡商家规定的额度限制或者超出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之后仍旧无动于衷、拒绝偿还
债务的严重
违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恶意透支已然成为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问题之一,同样也是构成
信用卡欺诈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