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
回扣被退还并不能改变其
违法性质。
关于职务类
经济犯罪,如
贪污罪以及
受贿罪等,其既遂的判断标准在于
行为人是否已对不当取得的财产进行了
非法占有的行为。
该
犯罪形态具有终结性而非临时性特点,当某一
犯罪行为呈现出某种犯罪形态后,便无法再转换为其他任何形式的犯罪形态。
换句话说,在
犯罪既遂之后,即使退还了已经获得的财物,犯罪形态依然维持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