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罪犯进行
假释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对于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的
犯罪者来说,必须已经服刑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
申请假释。
针对被判处
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则需要实际判决执行时间达到十三年以上才具有假释资格。
其次,罪犯需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参与教育和改造活动,展现出真正的忏悔之意并表示不再犯下新的罪行。
然而,对于那些曾被裁定为惯犯或因其涉及故意谋杀、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性的
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的罪犯们来说,将不被允许申请假释。
同时,在对罪犯做出假释决策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罪犯假释之后对其定居地社会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