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才有资格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以及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其本人及其小孩造成社会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间已满,但案件仍未办理完毕,在此情况下需要采用取保候审予以解决之事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