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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才有资格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以及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其本人及其小孩造成社会危害性;
(4)在羁押期间已满,但案件仍未办理完毕,在此情况下需要采用取保候审予以解决之事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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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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