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
借款合同而其条款中对于支付利息并无明确约定时,应被视为不存在任何利息,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不得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
2.在自然人之间进行的借贷
法律关系中,若对于利息方面的规定未予明确,那么出借方在要求支付利息的时候,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相应的支持。
3.除了严格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外,其他所有的借贷双方如因在借贷事项上对利息相关条款约定模糊不清的话,当出借方提出需要支付利息的要求时,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具体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来确定实际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额。
4.此外,若
借款人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归还欠款的话,根据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他们必须承担支付
逾期利息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