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之
法规,公开拍卖、
招标公示、股票、债券发行方法、投资基金招募简章以及各类商业广告与宣传活动、发送的商品价格表等均被视为
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主要表达了向他人发出要约、邀请其签署相关合同的意愿。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拍卖公告的确属于要约邀请,而非法定的要约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