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担负的债项被定义为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的
债务问题。
通常情况下,此类共有
债务的成因主要在于:
1、当配偶一方以夫妇名义做出的贷款行为,则这些贷款须视为夫妇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即使配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负债行为,但若该笔负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同样应将其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