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期间所产生负债的具体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若该笔负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配偶的认可和追认的情况下负担的,亦或是用来维持家庭生活及共同进行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将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并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债务责任。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处于
存续状态时,夫妻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必要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应该被看作是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而应由借贷人自愿独自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