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要求,当出现以下四大情形时,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资格将会暂时停滞使用或最终彻底丧失:
首先,如若该公司的全体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之总和以及这些股票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比重都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新的股权构成情况未必能够符合上市的严格标准与规范;
其次,倘若这家企业未能遵照严格的规定定期公开披露其准确无误的财务运营状况,甚至故意公布虚假信息以误导投资者,也会导致其股票遭受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处罚;
第三,如果一家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这无疑将导致其股票的上市资格遭到严重质疑;
最后,如果一个企业在过去三年内始终处于持续亏损的状态,那么它们的股票也必然面临同样艰难的命运,即暂停上市直至终止上市。《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