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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他人成立诽谤罪要哪些证据去证明

关于指控他人涉嫌诽谤罪的证据要求及相关条件如下所示:
首先,该诽谤他人的言论必须完全基于无中生有的虚假信息
倘若发布的内容并非毫无根据的胡诌,而是的确存在的事实,即便这一信息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形象造成了损害,仍不能据此判断为本罪行。
其次,散布捏造出来的事实的行为也是判定诽谤罪必不可缺的一环。
所谓“散布”,即是在公共场合公开传播虚构的内容。
再者,诽谤行为实施时必须将其矛头指向具体的个人,虽不必点出其姓名,仅需从捏造的诽谤内容中清晰分辨出被害人为谁便足以构成诽谤罪。
然而,若行为人散布的事实并未对特定之人产生影响,无法对某个个体的人格和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则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他人的行为唯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被视为本罪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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