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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抵押物价款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借款人处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其所负之债务,那么其应继续承担对债权人的偿付义务;
而对于抵销抵押财产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应当归属于抵押权人所有。
当债权人依法律规定合法处置抵押财产获得价款时,若当事人并未事先约定如何进行分配,则可依据以下顺序予以使用:
首先是用于支付处置抵押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其次是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或罚息)以及赔偿金等相关资金;
最后是支出《抵押合同》中约定需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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