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
伪劣产品并
欺诈公众及
个人财产金额在¥3000至10000之间的行为,符合我国
刑法中对于诈骗
犯罪行为的基本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涉及到具体应运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此类诈骗行为所造成公私
财产损失达到折合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的情况下,应被视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骗取金钱或财产的法律规定之“金额较大”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