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在某种场合下,通过放弃自身所享有的债权、弃用债权
担保,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实施无偿地处理这些资
产权益的行为,同时刻意延长原本到期需归还的债权的履行期,这种举动会直接对
贷款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那么,贷款人便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借款人上述的这一类行为。
当贷款人决定介入并采取行动时,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行使
撤销权:
第一,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需要先建立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借款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或
财产权益方面确实存在不当的安排行为;
最后,借款人的行为确实影响到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人所能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针对其本身的债权范围内。
此外,在选择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将全部由借款方承担。
如果贷款人未能在自其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就行使其撤销权,那么,这项撤销权就会失效。
另外,如果自借款人展现出相关行为的日期开始算起,过去五年的时间里贷款人都未曾行使过他们的撤销权,那么这份撤销权也将自动失去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