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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由谁进行调查?

在涉及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其调查工作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
而针对不同级别的事故,具体负责调查的等级也相应有所区别。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通常由事故发生地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担负起调查责任;
较大事故则交由该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
至于一般事故,则属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严重程度更高的特别重大事故,往往会由国务院或经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来展开详细调查。
除此之外,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亦可直接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或者有权授予或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为执行这一责任任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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