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乃
民法设订以供民事主体通过其实施行为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界限。
权利的本质实际上乃是行为的极限,民事权利则定义为权利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能行使自由权利的范围,此一范围涵盖了充分的自由空间,使权利人得以行诸任何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而法律也对此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然而,若行为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限,那么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更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至于权利的具体效力形态,我们称之为“权能”;
法律所承认的
当事人意思作用的幅度,我们则称之为“权限”。
权能与权限均与民事权利息息相关,属于相近的概念范畴。
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而言,主要涵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对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享有及支配,还涉及由婚烟家庭等各种关系衍生而来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股权以及其他各类投资性权利,同时还包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各项民事权益和利益。
对于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其他各类民事主体,他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亦包含了名称权、
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各类投资性权利,并且也囊括了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民事权益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