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行政许
可撤销的过程中,需经历以下严密有序的环节及步骤:
首先,启动撤销程序。
这通常缘于执法稽查工作的结果,抑或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愿提供的有效线索,此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或其上一级行政机构,若发现该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实体性
违法行为,便有责任和义务启动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的程序。
其次,需要进行
立案处理。
这个流程一旦启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便须任命两位以上专门负责处理此案件的工作人员。
第三,需要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取证工作。
随后,通过对
证据材料进行详尽审查,形成调查结论,并且针对个案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其中应包含如下信息:
当事人的基本背景资料、引起争议的核心事实情况、处理问题所遵循的
法规,以及对于处理方案的具体建议等等。
接着,举行公开
听证会。
最后,做出最终决定。
在此基础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听证辩论的结果,结合先前的详细调查研究数据,最终以文件形式发布撤销或维持行政许可的决定。
如需撤销行政许可,应同时发出书面决议,向当事人和利益关联方即时送达。《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