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亦被称作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是不履行抗辩权,它实际上代表了在双务合同中尚无明确规定由哪一方先行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有权利在另一方尚未履行其相应义务之前,暂时拒绝自身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双方都分别承担着相应法律责任,而缺乏明确规定他们应按照何种顺序进行履约时,那么应该依据同时履行原则进行处理。
换言之,任何一方只要在对方履行其义务以前,就享有拒绝对己方履行请求予以接受的权利。
该条款所确立的这种权利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