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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对管理人管理事务事后追人的如何进行处理

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对管理人管理事务事后追人的如何进行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3 09:00:10 已帮助96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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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对管理人管理事务事后追人的如何进行处理
在管理人开始行使经营管理职责之后,一旦受益者予以确认和认可,那么在此期间内,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将由无因管理制度转变为受托合同制度进行规制。
双方均有责任依据本篇章所规定的受托合同的条款,严格地恪守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依法享有并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受益者的承认行为,其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特性,也就是说,只要受益者事后对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职务进行了确认和认可,那么从管理人开展职务以来,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照委托合同的条款行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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