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效力,允许
债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至第三方,但有以下特殊情况的除外:(1)与该债权的属性相违背,不能进行转让;
(2)依据双方
当事人签署的协议所规定,不允许进行转让;
(3)通过国家法律
法规的角度考虑,不能进行转让。
若彼此间的约定是非金钱类型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的话,则不能对抗那些秉持诚信、态度友善的第三方参与者;
反之,如果是关于金钱
类别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的条款,那么就无法对抗第三方参与者的权益保障。
而在大众化的
借贷关系中,这些有关的债权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不能进行转让的范畴,所以是完全可以进行合法、有效地转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